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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招录公务员不得拒残

2013-12-19 09:14 作者:于潇潇 来源:大众网
为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日前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大众网济南12月18日讯记者 于潇潇)为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日前我省出台了《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残疾职工比例不够 企业需按差额缴残保金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在10人以上。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招录公务员不得拒绝残疾人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执行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新招考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时,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用人单位应当向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用人单位每年为在职残疾人职工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残疾人专职干事享社保待遇 

  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的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办法还提出,应划出适当经营场所或者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税收优惠。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窗口,推荐就业,并免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刘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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