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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下月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个人承担0.5%

2015-05-07 08:25 作者: 来源:新华网
自6月1日起,济宁市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参保单位承担的2%降低到1%,个人承担的1%降低到0.5%。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变。

 61日起,济宁市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参保单位承担的2%降低到1%,个人承担的1%降低到0.5%。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变。

失业保险费率下调,对参保对象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以月薪3000元的职工举例来说,费率下调后,每月该职工的单位和本人共少缴费45元,一年下来就少缴费540元。如果企业有100人,将直接为企业减负5.4万元。

缴费费率降低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少了,失业保险待遇会不会降低?“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待遇之间不挂钩,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补助。失业保险待遇是固定的,济宁市已经连续8次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济宁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济宁市失业保险待遇分为两个档次,市直、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850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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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曹俐 张磊)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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