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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煤矿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单位及领导被处分

2016-05-25 14:27 作者: 来源:新锐大众
日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公布了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2.14”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 8万元。

  日前,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公布了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2.14”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 8万元。调查显示,事故为责任事故,单位被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建议处罚55万元;矿长高立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并处行政罚款5. 7 3万元。

  2月14日11时33分,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以下简称阳城煤矿)3306切眼导硐迎头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 8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组织组成了山东济矿鲁能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煤矿“2. 1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济宁市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分析,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据相关规定做出建议处罚决定, 阳城煤矿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建议给予阳城煤矿五十万元的罚款。同时,没有按规定时限报告事故,建议给予阳城煤矿五万元的罚款。

  矿长高立群,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给予阳城煤矿矿长高立群行政罚款5. 7 3万元(高立群上年度收入的30%, 19. 1万元X 30%=5. 73万元)。

  王旭东,副矿长。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认识不足,处理抽冒时未现场盯靠;未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丁希阳,总工程师。对松软破碎、大倾角煤层上山掘进的不利因素认识不足、分析研究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党内警告处分。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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