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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一黑心夫妇豆油中掺地沟油出售被依法判刑

2013-05-07 13:26 作者:晋森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宁新闻:这对夫妻真黑心,地沟油掺入豆油后当成食用油出售;这人也挺黑心,明知是地沟油,却冒充合格油品卖给饲料公司。
  这对夫妻真黑心,地沟油掺入豆油后当成食用油出售;这人也挺黑心,明知是地沟油,却冒充合格油品卖给饲料公司。近日,兖州法院依法对两起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犯罪嫌疑人张某夫妇和李某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刑。据悉,5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如果利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无意购得地沟油,竟掺入豆油当食用油卖 

  张某和妻子在兖州城区一市场经营粮油店多年,主要经营散装的豆油、花生油。2010年9月份,市面上的油开始大幅涨价,张某听说平阴县某个体油厂的食用油没涨价,并且比市面上的油每吨便宜一千多元,随即开着自家的油罐车拉回了7吨。这批食用油既没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也没有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开始销售后,有客户反映这批油消耗很快,用两遍后就变黑、烟大。感觉蹊跷的张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这批油是“地沟油”。但张某了解内情后,竟然掺入正规渠道购进的豆油并按豆油的价格批发外卖。直到把这批“地沟油”全部销售完毕。后张某夫妇被公安机关抓获。

  兖州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张某夫妇将地沟油掺入豆油中出售,法院依据该油系“地沟油”的鉴定报告,依法认定两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为有期徒刑一年和六个月,并各判处罚金一万元。

 

明知是地沟油,仍冒充好油卖给饲料公司 

  在另一起案件中,李某则是将地沟油卖给饲料公司。2010年济南“7·20地沟油”专案组顺藤摸瓜发现,兖州也有购进大量地沟油的犯罪线索。兖州警方经过调查后发现,2010年6月至9月,兖州某市场经营食品油的个体业主李某,在明知其购进的油品可能掺有“地沟油”的情况下,先后16次从济南某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地沟油80吨,后以合格豆油和米糠油之名全部销售给兖州一饲料公司和临沂一饲料公司,经营金额5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辩解认为涉案油品流入饲料行业,不符合“食品”范畴。兖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是“地沟油”的情况下掺入饲料,预料到用该饲料喂养的牲畜肉流入餐桌可能对人体有严重危害,仍将该地沟油非法销售,社会影响恶劣,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兖州法院一审后认为,李某将地沟油掺入猪饲料中,社会影响恶劣,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从重判处为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从重从严打击 

  主审这两起地沟油案件的兖州法院刑庭副庭长颜世锋表示,对于这两起地沟油案件,由于影响恶劣,法院在审理时也是从重从严进行处罚,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其中,李某将地沟油卖给饲料公司案中,没有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判处,依据就是李某预见到地沟油掺进饲料,经牲畜肉流向市民餐桌的危害性,而且危害更大,所以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重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首次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还对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非法销售“瘦肉精”等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解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定凡是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该罪最高处罚为死刑。

  “《解释》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规定的范围扩大了,打击力度也进一步增强,更加明确了量刑标准。”颜世锋副庭长表示,《解释》出台表明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也有利于从源头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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