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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法院:签订“免责协议” 因为不公被撤销

2013-08-09 14:00 作者:晋森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宁新闻:王某给雇主工作中右手受伤致残,雇主赔偿1.3万元,但要求签订“免责条款”,王某无奈签字。面对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现实,王某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公平的协议。近日,邹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雇主的“免责条款”。
    本报济宁8月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王某给雇主工作中右手受伤致残,雇主赔偿1.3万元,但要求签订“免责条款”,王某无奈签字。面对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的现实,王某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公平的协议。近日,邹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雇主的“免责条款”。
  2012年4月,王某工作时右手挤压受伤,随后住院治疗,雇主孟某负担了治疗费。之后,双方关于伤害补偿签订了协议,孟某一次性给王某赔偿金13000元,王某不再追究孟某的任何责任。2012年8月,王某的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评为九级伤残,且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王某要求老板增加赔偿款额。孟某称双方已签订了协议,拒绝增加赔偿数额。
  邹城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和孟某虽就损害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但协议中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产生的损失存有较大差距。邹城法院作出判决,将王某与孟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予以撤销。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孟某是王某的雇主,孟某处于相对强势和主动的位置,而王某作为迫切需要得到赔偿的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和被动的位置,此时所签订的协议,很可能会导致受损害的雇员于不利的境地。孟某作为雇主本应对雇员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其通过签订赔偿协议减轻了自身的赔偿责任,双方所签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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