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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记者赵文君)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这是记者2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的。据介绍,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满足标准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排放系统使用软管及其接头、油箱盖防止燃油蒸发物排放、排放相关电控系统等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执行,明确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相比安全召回罚则要求,去掉了“逾期未改正的”前提条件,提高了权威性和强制性,有利于提升召回监管效力。同时,将责令召回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与现有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相比,机动车排放召回在召回管理基本程序、企业责任以及时限要求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但召回涉及的管理部门、适用范围、召回条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径、调查与认定规范、召回监督管理、排放相关零部件信息报告义务等方面内容均不相同。根据规定,消费者报告不再是采集机动车排放危害信息的主要渠道,而是通过三种渠道收集信息:主管部门信息收集和共享、生产者信息报告、经营者和零部件生产者信息报告。
自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共实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车辆5164辆,涉及品牌包括大众、奔驰、斯巴鲁、宝马和飞碟等。由于排放召回是国际通行做法,从长期来看,将促使机动车行业更为重视排放技术研发及相关标准要求,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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