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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叔侄获赔偿:冤坐10年牢 获赔百万元

2013-05-21 11:50 作者:方益波、裘立华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被冤坐监10年的张高平(右)和张辉(左)叔侄俩。CFP供图

 原标题:冤坐10年牢 获赔百万元

 “叔侄强奸冤案”受害者各获赔110万 受害者张高平称不会去拿那笔钱

  据新华社电 (记者方益波、裘立华)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余元。

  两人索赔266万元

  据介绍,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律师费不在赔偿范围

  至于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赔偿请求不属于浙江高院国家赔偿范围。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现在最重要的是找到工作,自食其力。我没有接到任何人的通知,那笔钱,我也不会去拿!

  ——受害人张高平  

  要等与律师沟通后再说。

  ——受害人张辉

  怎样算出 110万

  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65万余元

  综合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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