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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校长强奸其女被判刑

2013-05-21 17:25 作者:张帆 来源:大众网
女子称校长强奸其女被判刑女子称校长强奸其女被判刑女子称校长强奸其女被判刑

  原标题:平邑九龄女母亲诬告校长强奸其女被判刑

    大众网济南5月20日讯(记者 张帆)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平邑县“铜石镇南阜完小校长被指强奸9岁女生案”已查明,系女生母亲闫某某诬告陷害两名校长,日前,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12年7月14日,闫某某到公安机关指控本县铜石镇南阜完小校长王加生、副校长姜峰于5月30日上午在学校音乐教室内将其女强奸。经公安机关调查,闫某某所指5月30日上午其女被强奸的时间段内,王加生与多名同事外出参加吊唁活动,姜峰则为四年级一班上英语课,该校教职工、学生及相关人员亦均未看到闫某某所称其女“被人叫离教室”、“强奸” 以及“抱上车外出就诊”等情况,闫某某提供的证人均对闫某某所指情形予以否认。

  期间,闫某某先后带女儿至平邑县人民医院和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在平邑县人民医院,以“老师都承认(强奸)”为由让医生填写“处女膜轻微破裂、外口松弛”的诊断证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检查得到“处女膜完整,外阴没有损伤”的检查结论后,未将该检查结论交给公安机关。

  闫某某为达到让公安机关“逮人”的目的,先后将其女的两名同学叫到自己家中,以棒棒糖、雪糕诱哄,以写材料是闹着玩诱骗,以不抄写事先拟好的材料就不让回家相威胁,迫使二人按闫某要求写下了“看见王加生、姜峰用车拉女生外出”、“沈老师给穿上的裤裤”等材料,闫某某随后将该材料交到公安机关。7月中旬,闫某某又携带烟、酒、牛奶等到其女语文教师沈某家中,让沈某证实5月30日给其女儿穿裤子,被沈某拒绝。

  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表明,闫某某报案所指内容不实,法院认定,闫某某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校长强奸其女儿的情况下,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词向公安机关控告两校长,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在临沂市人民医院查体后,其明知女儿没有被强奸的可能,仍向公安机关隐瞒真相,继续进行控告,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平邑县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同时,大众网记者今天从“平邑新闻”官方微博上获得了同样的信息,该微博5月18日发布了由县法院提供的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根据通报,2013年4月17日,平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闫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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