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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供热出新规 城区换热站将全部移交热企

2015-01-14 15:00 作者:晋森 康宇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宁新闻:《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提出小区物业自管的换热站,应于2016年6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移交;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六成以上,供热企业应供热。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为市民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
 《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实施。《办法》中提出小区物业自管的换热站,应于2016年6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移交;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六成以上,供热企业应供热。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为市民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
 
物业自管换热站:明年全部移交给热力公司
 
  原文:推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于2016年6月1日前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对于南池水景园物业自管的换热站,魏女士有点不满意,因为家中的供暖效果一直不用太理想。
  “供暖季以来,室温一般情况下在19℃左右,但温度不稳定,有时候只能说是温乎。”魏女士介绍,家里客厅向阳,室内温度最高达到20℃。一过了晚上8点,温度就噌噌地往下降,徘徊在16℃左右。由于暖气不热,家人在家要穿棉裤和羽绒坎肩,晚上要加床被子。
 
  魏女士找到所在辖区内的热力公司,结果被告知,这处换热站属于物业自主管理的换热站,供热效果不是特别稳定。
 
  济宁四和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水景园的入住率不足,但住户要求供热的意愿比较强烈,所以采用了一个折中的办法,有开发商暂行自主管理一年,然后在进行换热站的移交。
 
  目前,物业自行管理的换热站正在逐步向热力公司移交。新的供热管理办法出台后,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
 
  办法还规定供热企业应制定供热服务规范,公示业务流程,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公开投诉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24小时值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降低小区供暖门槛:六成用户申请应当供热
 
  原文: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供暖用户达到六成,热力公司不能以其他缘由借故不供暖,应及时供暖。
 
  入冬以来,家住济宁红西佳苑的高女士一直没实现集中供暖,主要是由于红西佳苑小区是今年新入住的小区,入住率低,申请用热户数也没达到70%。
 
  “即将实施的《办法》中降低了供热门槛,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就应当供热。这样我们这些新建小区就能早点用上暖气了。”高女士说。
 
  “新建小区的供热问题一直都是个难题。这次《办法》中的规定有所放宽,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供暖用户达到六成,热力公司不能以其他缘由借故不供暖。”济宁市燃热办一负责人称,根据供热条例,新建小区要顺利供热,首先需要小区用热率达到60%以上,在各项配套设施完善的基础上,开发商需要向供热单位提出供热申请,之后供热公司会跟开发商对接。 
 
  红西佳苑并不是个例,在一些新建小区,由于入住率低而导致没有供暖,已经入住的居民对此意见很大。
 
  另外,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为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但是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停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试点分户热计量:分户热计量多退少不补
 
  原文: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铁塔寺小区是今年热计量改造的试点小区之一。
 
  13日下午,在该小区3号楼一户居民家中看到,在楼梯间的供暖二次管网上,已安装了热计量通断控制器。
 
  东郊热电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国营介绍,在居民家的室内温度控制器和它相连接,可通过室内调节温度来控制用热,每栋楼都有数据采集计算器,将居民的用热量进行收集、上传。
 
  在郭先生家中。一进门,记者明显感到屋内的温暖。郭先生表示,进行保温改造后,温度明显比去年提高了,并且还在室内安装了温度控制器,可自行调节。
 
  张国营表示,热计量收费比较适合上班人士,目前已经有三个小区实行了试点。如热计量系统运行成熟,将在供暖季结束后按照热计量收费结算,并实行多退少不补,也就是先按供暖面积收费,按供热计量收费高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用户不再补缴费用;低于按面积收费的部分,则实行退费。
 
  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维修、更新和改造。
 
记者 晋森 康宇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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