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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公民可对红头文件提审查建议

2015-12-30 10:39 作者:苏茜茜 来源:济宁晚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昨日,记者从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时采访得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起开始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

  据济宁市法制办应诉调解科副科长何强介绍,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行政诉讼法》 自身的一些局限和不足也表现出来。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行政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何强解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先扩大了可诉行政行为范围。新《行政诉讼法》将原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修改为“行政行为”,将原《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内容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将确认自然资源权属行为、征收私有财产及其补偿行为、侵犯农村土地经营权行为、不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行为、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不履行或变更特许经营或征收补偿等协议行为,均明确列为可诉行政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延长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起诉期限,由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延长到了6个月。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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