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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意见

2016-04-23 14:18 作者:朱仙娉 于存启 赵天亮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近日,济宁市印发了《关于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大众网济宁4月23日讯记者 朱仙娉 通讯员 于存启 赵天亮)近日,济宁市印发了《关于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等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根据《意见》,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拥有的动产、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抵押(质押)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持有驰、著名商标的企业在将驰、著名商标进行抵(质)押融资时,可以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适度扩大贷款幅度,增加抵押(质押)率。并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给予贷款适当利率优惠。同时,积极推行“组合标的”抵(质)押融资办法,支持企业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适当组合,将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捆绑一并抵(质)押给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以此增加贷款授信额度,增强企业贷款的诚信度,降低金融风险。

  《意见》规定,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或合法持有驰、著名商标;获得济宁市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等7种情形,可以获得不同比率的信用增信融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额度,如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质押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可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提高15%以上;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或质押山东省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可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提高10%以上;获得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可在原规定抵押(质押)率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对同时具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和驰、著名商标的企业,按其享有的最高抵押(质押)率额度执行,不累计叠加。

  《意见》要求,济宁市将抵(质)押融资纳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内容,大力支持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和当地经济良性发展。工商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并协助双方做好相关信息查询;指导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办理商标专用权登记;依法做好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信息公示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授权授信管理,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稳妥的推进抵(质)押贷款业务。金融办和银监分局负责向上级银行争取信贷政策支持,扩大信贷规模和业务种类,打造多种融资产品。公安部门和法院负责依法履行部门职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搭建好企业融资对接平台,专题研讨抵(质)押融资工作,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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