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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上调至2910元

2016-06-15 17:49 作者:曹俐 李清刚 来源:济宁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曹俐 通讯员 李清刚)6月14日,济宁市社保局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此次调整从今年1月份施行,企业和职工应补缴1至5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 据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8197元,以此为依据,确定济宁市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今年,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在缴费比例上,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此次调整从2016年1月份开始执行,相关单位和参保人员需补缴前5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差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后,可直接通过网上或在征缴大厅办理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1至5月份执行新缴费基数后差额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以便市社保局为2016年度退休的人员计发退休待遇。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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