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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将洛阳铲发明人写成盗墓贼 遭其后人状告赔2万

2014-07-04 16:03 作者: 来源:新华网
去年10月,洛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作家司卫平侵犯了李鸭子的名誉权,最终判决司卫平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万元。日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司卫平因不服判决,仍在为案子重审奔走。
 阅读提示|小说《洛阳铲》将主人公描写成盗墓贼,这引起洛阳铲发明人李鸭子的后人不满。

  去年10月,洛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作家司卫平侵犯了李鸭子的名誉权,最终判决司卫平赔偿原告李某损失2万元。日前,该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司卫平因不服判决,仍在为案子重审奔走。

  起因 |宜阳籍作家创作小说《洛阳铲》

  宜阳籍作家司卫平(原名司伟平)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国家二级编剧。2010年下半年,他利用网络素材,创作小说《洛阳铲》。2011年7月,甘肃人民出版社将《洛阳铲》出版发行,全书近20万字。

  据了解,小说《洛阳铲》中描述的主人公李鸭子住孟津县马屯村,祖上是盗墓贼,他也以盗墓为生。北洋政府时期,因朋友“钻地龙”受土匪张寡妇、福音堂洋和尚胁迫,李鸭子被迫盗墓。

  书中描述李鸭子被抓后,数名相关司法人员为从其身上诈取价值巨大的古物,表面上判李鸭子死刑,暗地里却找了个革命党处决。李鸭子用盗墓所得保住性命后,改名生活,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自然死亡。

  “洛阳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当时写这本小说,就是想对洛阳铲这张洛阳文化名片进行梳理。”昨日,司卫平告诉记者,《洛阳铲》一书是应甘肃出版社的约稿而创作的。为此,他参考了大量的网上素材,并且多次开车去北邙山走访当地老人,“为探访当年盗墓猖獗的情况,我甚至‘结交’盗墓贼,询问盗墓经验。”

  据介绍,《洛阳铲》一书创作于2010年下半年,2011年7月份正式出版发行,并且在网上也进行连载。但就是对主人公“盗墓贼”身份的称谓,让司卫平“吃”上官司。

  纠纷|主人公后代认为称“盗墓贼”是诽谤

  洛阳市瀍河区70岁的李某,自称是李鸭子的亲孙女。她认为祖父李鸭子一生勤劳善良,未干过盗墓,未受过政府任何处罚,司卫平的小说《洛阳铲》捏造事实,用大量篇幅对祖父进行侮辱诽谤,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出售,严重侵害了祖父的名誉权,给其后代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2012年,李某将司卫平推上了瀍河区法院的被告席,请求司卫平立即停止对原告祖父李鸭子的名誉权侵害;为原告祖父李鸭子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李某诉称,《洛阳铲》于2011年出版发行,她在2012年6月份购买了一本。后来,李某及其家人找到司卫平,希望其停止侵权、恢复名誉,但是司卫平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 判小说作者侵权

  2013年5月28日,瀍河区法院查实后认为,李鸭子是马坡村村民,发明了洛阳铲,证明李鸭子现实身份存在,但没有证据证明李鸭子盗墓。被告司卫平创作《洛阳铲》时有义务、也可以了解这些事实,视为应当知道这些事实。《洛阳铲》将李鸭子写成盗墓贼,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应予支持。

  但媒体上关于洛阳铲和李鸭子的传说及文学作品大量存在,公众对李鸭子的现实身份并不清楚,被告进行艺术创作并无恶意,所以《洛阳铲》侵犯李鸭子名誉权情节轻微,原告要求赔偿损失,证据不足。

  瀍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司卫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洛阳铲》一书的出版、发行等传播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在全国统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说明自己创作的《洛阳铲》一书描写李鸭子盗墓没有充分证据。诉讼费500元,原告李某负担200元,被告司卫平负担300元。

  二审 判作者赔2万元

  对此,原告李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我们胜诉了,为什么还要承担诉讼费。”李某告诉记者。

  2013年10月份,洛阳中院在被告司卫平缺席的情况下审理认为,司卫平在无证据证明李鸭子盗墓的情况下,在《洛阳铲》中将李鸭子描写成盗墓贼,将该书出版,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对李鸭子的名誉造成了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洛阳市中院终审除维持瀍河区法院的两项判决外,另判司卫平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损失2万元,并负担一、二审共1000元诉讼费。

  作家正向法院申诉再审

  今年5月,瀍河区法院向司卫平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而司卫平以未收到开庭传票、未能参加二审为由,正在向法院申诉再审。

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7/04/c_126708465.htm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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