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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休产假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律师:违法

2013-06-26 17:41 作者:李龙 高杨 来源:大众网济宁站
济宁新闻:无论是新、旧《劳动合同法》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用工单位不可以在聘期内由于女职工休产假而对其解聘。

      大众网济宁6月26日讯(记者 李龙 实习生 高杨)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济宁网友杨先生从大众网上了解这一信息后,就自己最近遇到的相关问题向记者进行了咨询。
      杨先生的妻子是其单位的一名临时工,现在休假在家待产,她是否能和正式工享受一样的产假待遇呢?有朋友告诉他妻子单位曾要求休产假的临时工生完孩子后主动辞职与单位解聘,这样是否符合新的劳动法规定呢?
      就杨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铭心。顾律师告诉记者,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只有7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才能享有。无论是新、旧《劳动合同法》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用工单位不可以在聘期内由于女职工休产假而对其解聘。职工自愿辞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也不再受该劳动合同保护。若用工单位在聘期内因为女职工休产假主动对其进行解聘是违反劳动法的,女职工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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