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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条例征民意:室温低于18℃可减免热费

2013-07-04 08:38 作者: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2日起开始面向全省征求民意。

□记者 杨学莹 报道

本报济南73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燃热办获悉,《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2日起开始面向全省征求民意。送审稿拟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供热企业不得“连坐”,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未经其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费。

现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规定达标室温是16,《送审稿》提高了这一标准,提出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送审稿明确了温度不达标热费减免标准:“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的,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16),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14),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热费的100%。”送审稿还拟定,除不可抗力外,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供热费。

对“停热不停费”、“连坐”现象,提出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的前提下,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前到热企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供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常有自管站“偷工减料”引起用户投诉,送审稿提倡“供热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向供热企业移交。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供热费。未经供热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费。

此外,送审稿提出有条件的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困难家庭补贴”和“看天供热”也被写入。

用户义务方面,送审稿拟定对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排放供热系统内热水和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见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山东省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栏目。

原标题:室内供热低于18℃可减免热费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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