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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将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2013-09-12 16:09 作者:李丹 刘存东 来源:大众网济宁站
济宁新闻:近日,济宁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通告》。通告规定,自9月29日起,济宁市将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外围收费低”的原则,对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管理。

    大众网济宁9月12日讯 (记者 李丹 通讯员 刘存东)近日,济宁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通告》。通告规定,自9月29日起,济宁市将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外围收费低”的原则,对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管理。
  随着济宁市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日渐增加,城区尤其是中心城区停车难、乱停车现象严重已经越来越成为广大市民的共识。为调节城区汽车出行率,减少城区道路交通压力,引导群众采取合理出行方式,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外围收费低”的原则,城区实行国有道路资源有偿使用,对不同路段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管理。根据济宁市物价局、公安局《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济价审字[2013]74号)规定,市区停车场划分为两大区域:健康路、柳行路以北,常青路、吴泰闸路以南,环城西路以东,车站东路、琵琶山路以西区域为一类区(含上述道路),其他区域为二类区。
  据悉,该规定实施之后,城区行驶的所有机动车必须停放在统一审批、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规定地点,严禁擅自占用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违法停车将被依法处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也必须按照城区停车需求,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验论证后,统一划定、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安装和施划标志、标线。
  此外,为了进一步规范现有停车场的经营,城区所有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单位自备停车场、社区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等)必须在2013年10月1日前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验收。各停车场的标志、标线、进出通道、内部设施、安全防范措施、报警装置、管理制度等必须按照要求规范设置,验收合格的予以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准停证》,未申领《停车场准停证》和手续不齐全的停车场将被依法取缔。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凡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应持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提倡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停车场,在办齐有关手续后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

  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7座以下小型客车(含)、0.75吨以下货车(含)、四轮电瓶车,一类区按照2元/2小时,第三小时起1元/小时,过夜停车10元/天,每天累计最高收费10元。二类区按照2元/2小时,第三小时起0.5元/小时,过夜停车8元/天,每天累计最高收费8元。
  7座以上小型客车、0.75至1.5吨(含)以内货车,一类区按照3元/2小时,第三小时起1元/小时,过夜停车15元/天,每天累计最高收费15元。二类区按照3元/2小时,第三小时起0.5元/小时,过夜停车12元/天,每天累计最高收费12元。
  7座以上小型客车、1.5吨以上货车,二类区按照2元/2小时,第三小时起0.5元/小时,过夜停车12元/天,每天累计最高收费12元。备注:军车、警车和武警车辆停放,免收停车看管费。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韩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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