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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泗水:未成年人无证开摩托车致同伴受伤

2013-05-22 12:58 作者:晋森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济宁新闻:泗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小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应认识到摩托车超载可能导致事故的后果,刘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小颜及其父亲承担80%的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10%的责任,刘某承担10%的责任。

  本报济宁5月21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梁磊 马倩) 泗水的张某将摩托车借给未成年人小颜使用,结果路上摩托车爆胎导致乘客刘某颅脑损伤花费20余万,结果不仅小颜要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因为把车辆借给无证的未成年人使用,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2年7月31日晚上,17岁的小颜,从张某手中借来一辆摩托车,然后载着刘某等4人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走到泗水县金庄镇附近时,因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轮胎爆胎,导致车辆失控后与绿化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小颜和刘某等人受伤。交警认定小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受伤后被送往泗水县急救中心救治,经诊断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枕骨、颅底等多处骨折,后又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等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刘某受伤后多次找小颜和其父亲协商此事,但始终达不成共识。为了讨个说法,刘某将小颜及其父颜某、摩托车所有人张某告上了法庭。车主张某认为是小颜自己开走的摩托车,自己不应负责。
  泗水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小颜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应认识到摩托车超载可能导致事故的后果,刘某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张某将摩托车借给没有驾驶证的未成年人使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小颜及其父亲承担80%的赔偿责任,车主张某承担10%的责任,刘某承担10%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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