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文体·综合

女性从事毒品犯罪人数增加

2013-06-20 12:10 作者:马云云 来源:齐鲁晚报
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2012年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法院依法对谢新林、李令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宁宁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报济南6月19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肖春燕) 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2010-2012年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2010-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386件,全省毒品犯罪案件呈现数量逐年增多、增幅下降、总体趋于平稳的趋势。
  缴获的毒品中冰毒占到全省缴获毒品数量的90%以上。从来源地看,近几年我省的毒品来源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山东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冯爱冰介绍,毒品来源地从过去的云南、广东、西北等地,向四川、重庆、东北等地转移。从地域上看,案发地以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物流集散地居多。
  女性从事毒品犯罪的人数增加,这也成为一大特点。据介绍,毒品犯罪主体以城市无业人员和农民居多,三年来全省法院判处毒品犯罪分子中,城市无业人员2882人,占47.12%;农民1528人,占24.98%(其中,农民工182人,占2.98%);女性508人,占8.31%。女性在毒品运输过程中,可以起到辅助、协助作用,在掩饰、帮助携带如身体藏毒等方面有优势,另外女性被利用的情况也较多。
  全省法院始终对各类毒品犯罪严惩不贷。2012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和判处罪犯的人数分别是2010年的1.57倍和1.4倍。三年来,全省毒品犯罪案件生效判决共对5267名毒品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1424人,重刑率27.04%。
□头条相关 省高院公布三起 毒品犯罪案
  在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于惠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1年5月——8月期间,于惠清、王忠浩、刘鲁青等人从广东等地贩卖、运输毒品到青岛销售。2011年8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冰毒共计1935.05克。于惠清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鲁青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忠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谢新林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0年底至2011年2月,李令欣、张宁宁、谢新林等人先后三次驾车至广东省东莞市,购买冰毒共计850克,返回山东巨野县进行贩卖。
  法院依法对谢新林、李令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张宁宁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钢印制造毒品案
  2011年1月——7月,李钢印与陈煜琦(已判刑)在青岛市四方区租赁单元房,购置设备和原料制造冰毒。李钢印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责任编辑:虚拟的系统用户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