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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俩女孩上学途中迎面撞 其中一人脸骨折

2016-01-07 09:41 作者:武旭 来源:济宁晚报
交警市中勤务大队事故股民警邱靖嘏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距离学校较远时,交警部门建议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是在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驾驶相应的交通工具。

  1月5日,记者从济宁市交警支队市中勤务大队了解到,两名在上学途中的女生迎面相撞,造成一名女生的面部骨折,伤势较重。两名女生的年龄都为11岁,均不符合交通法规中相应的驾驶年龄。对此,交警部门也发出提示:学生出行应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2015年11月17日早上6点47分,在任城区琵琶山路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墙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王茵(化名)正骑着一辆电动助力车走在上学的路上,此时刘萌(化名)骑着一辆自行车在车道上逆向驶来,由于两人的速度都较快,在躲闪不及之下,两辆车几乎是径直地撞在了一起。剧烈的撞击下,两人都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刘萌更是面部骨折、伤势较重,至今已花费2万余元医药费。

  交警市中勤务大队事故股民警邱靖嘏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2、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因此,这两名11岁的女生均未获得相应的驾驶资质。

  “在距离学校较远时,交警部门建议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是在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驾驶相应的交通工具。”邱靖嘏告诉记者,许多家长并不清楚交通法规中对于自行车、电动车等日常交通工具的使用规定,因此产生了麻痹大意,而孩子们由于年龄过小,对道路的观察和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就很可能因此造成事故。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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