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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查获1052箱过期烟花爆竹 现已督促整改

2016-03-09 11:26 作者:万德龙 来源:东方圣城网
日前,市安监局通报了春节期间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点专项督查的情况:1月18日至2月5日,市安监局对全市17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58家零售经营点进行了检查,共发现隐患和问题108处,现已下达执法文书督促整改落实。

  东方圣城网讯(记者 万德龙)日前,市安监局通报了春节期间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点专项督查的情况:1月18日至2月5日,市安监局对全市17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58家零售经营点进行了检查,共发现隐患和问题108处,现已下达执法文书督促整改落实。检查中未发现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但部分常年零售点存在“上宅下店”以及销售过期产品等现象。

  临时零售点之间仅有一两米距离

  根据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专项督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在行政许可方面,零售点的布设不合理,有的县(市、区)未对零售点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没有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等安全条件确定零售点的布设。零售点安全条件审查流于形式,集中连片经营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临时零售点之间甚至只有一两米的距离; 部分常年零售点存在“上宅下店”形式,并与居住场所设置在一座建筑物内,有的与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相连,安全距离不能保持在100米以上。

  检查发现,有的没有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产品流向登记不规范,存在漏登漏记现象; 个别批发企业仓库保管、守护、搬运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部分批发企业向零售点销售产品时,不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未留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复印件;个别批发企业存在向不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经营点销售产品现象。

  11家批发企业储存过期产品

  市安监局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个别批发企业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摔炮、擦炮等产品; 购进外包装箱只有外文或无任何标识。个别储存仓库存在堆垛与库墙之间通风巷小于0.45米,堆垛之间检查通道小于0.7米、堆垛边长超过10米、高度高于2.5米;运送产品的木质板车有铁钉外露现象,铁质小推车无绝缘防护; 有的仓库相对湿度不足50%。同时,有11家批发企业储存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主要是2009年至2012年生产的产品,共有1052箱。

  “以上隐患和问题不容忽视,各县(市、区)安监局结合正在开展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要不等不靠主动作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对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管力度。要强化源头监管,抓好隐患的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做到彻查彻改,除患务尽,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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