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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院为88户发付执行款3311万元,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2016-05-16 16:49 作者:李丹 屈庆东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今天下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款集中兑付仪式,现场为88户申请执行人发付执行款3311万元。同时,对涉及山东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83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等4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款集中兑付仪式

  大众网济宁5月16日讯记者 李丹 通讯员 屈庆东)今天下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执行款集中兑付仪式,现场为88户申请执行人发付执行款3311万元。同时,对涉及山东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83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等4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

  案例一:山东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任城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济宁中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4)济商初字第362号调解书,确认工行任城支行应支付恒基公司本金及收益共计2360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

  该调解书签订后,工行任城支行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恒基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济宁中院向工行任城支行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工行任城支行未履行上述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特殊主体银行,其本身并没有开户存款账户,被执行人以需要向上级汇报为由对法院的执行采取推诿等方法逃避执行。为了尽快执结本案,2015年9月6日,济宁中院作出(2015)济执字第420号《执行决定书》,准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会将工行任城支行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向全国发布。同时案件承办人又积极同工行的省市区三级机构进行协调,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可以进行和解,经过努力,2015年12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360万元,申请人对利息不再主张,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现场为88户申请执行人发付执行款3311万元

  典型案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83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等83人因与被执行人山东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置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天盛置业交付的储藏室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严重不符,双方形成纠纷。按照合同约定徐凤云等83户购房户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济宁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盛置业同意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藏室差价款共计853285元。因天盛置业未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法律义务,徐凤云等83户购房户于2016年2月15日向济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均为天盛置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这83件案件。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情绪激动,对得到案件执行款愿望强烈紧迫,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执行局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本案的执行。在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同时,立即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济宁金乡支行有一帐户,帐户内有6万多元的存款。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济宁中院没有盲目的将帐户从网上冻结、扣划。而是及时调整执行方案,决定第二天一早去金乡,冻结该帐户并向天盛置业当面送达执行通知书。到达金乡工行现场冻结该帐户时,意外发现帐户中的存款额已达到了45万元之多。因依然不够全部案款,济宁中院将该帐户冻结,同时向被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与被执行人进行当面座谈,引导被执行人尽量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当时表示没有多余钱款履行,济宁中院又没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案件暂时隔置下来。半个月之后,被执行人突然给济宁中院打电话,要求将所有83件案件的案款全部算清后,一次性汇入我院帐户。经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济宁中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的帐户,系该公司的基本帐户,现被法院查封,公司的贷款业务受到了限制,无法正常经营,才迫使他们不得不主动履行义务。至此,83件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代表领取执行款

  案例三: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申请执行人泗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鲁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泗阳公司工程款、违约金、停滞台班费等共计450万余元。

  该判决书生效后,龙元公司没有按照判决书约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泗阳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济宁中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4月26,济宁中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开户和存款情况进行查询。4月28日,网络查控平台对查询的信息进行了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上海闸北支行营业部有存款,当日,承办人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该存款进行冻结。5月5日,承办人到上海将4509251.94元执行款扣划至本院,该案顺利执行完毕。该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20余天,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功不可没,网络查控平台的查询范围广,效率高,对执行工作帮助很大。

  案例四:申请执行人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济宁一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强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济宁中院作出(2013)济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广丰公司共欠一强公司货款272万元。

  该调解书签订后,广丰公司没有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一强公司向济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济宁中院作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向广丰公司送达,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广丰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并且一直采取推诿等方法逃避执行。济宁中院即作出(2014)济执字第12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广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十日之后,被执行人主动执行案款全部汇入法院帐户。并且十分急切的来法院称由于其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致使其在招投标一个项目时,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不能进行投标。现已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恳请法院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济宁中院执行局本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连夜研究,将被执行人广丰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本案通过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的形式,给被执行人压力,让其主动履行。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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