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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兖州一工地能用10次的“模板”缩水了9次

2013-03-14 13:48 作者:晋森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来能重复使用10次的建筑模板,在使用了一次之后就出现开胶、变形而无法使用。面对问题,经销商和生产商之间玩起了踢起了“皮球”。

    本报济宁3月13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杨超)本来能重复使用10次的建筑模板,在使用了一次之后就出现开胶、变形而无法使用。面对问题,经销商和生产商之间玩起了踢起了“皮球”。看着自己花了18万余元购买的建筑模板成为一堆“废板子”,许某将模板经销商和生产商一同起诉。13日,记者从兖州法院了解,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先行赔偿许某货款及运费18万余元。
  2011年4月1日,在兖州一工地干活的许某与菏泽的一家建材销售商林某签订《建筑模板购销合同》。约定许某购买林某供应的建筑模板,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供方应给予退货或者调货。收货后,许某将货款18.46万元及运费2700元支付于林某。模板运来后,许某将这批模板用于建筑施工,不久即发现模板发生开胶、涨裂、变形的现象,既达不到施工要求,也完全达不到使用10次的承诺。
  许某随即找到林某质问质量问题,“这批模板是聊城市一家乡镇木业公司生产的,质量问题得找他们解决。”面对许某的质问,林某给出了如此答复,并拿出与该公司签的合同。在合同中,许某看到厂家承诺重复使用次数在10次以上。
  许某随即到聊城找到这家木业公司,不料该木业公司不承认这些模板是他们所生产,并辩称公司也没有直接销售给许某,得找销售商林某解决,销售商和生产商之间推起了“太极”。许某无奈,一纸诉状将销售商林某和聊城木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货款、运费及延误施工等其他损失。随后,三方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模板质量作出鉴定,检验结果为,模板胶合强度和木材破坏率按零判定,质量不合格。
  法院一审认为,因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所引发的纠纷,依据合同法规定,可以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等责任,以及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为许某、林某、木业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系连环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许某可先向合同的相对方即销售商林某索取赔偿。然后林某再对其遭受到的损失向木业公司索取赔偿。法院一审判决,经销商林某先行赔偿许某货款及运费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购买建材要看先行赔付服务
  作为本案的审理法官,兖州法院长安法庭副庭长田新表示,面对建材市场上名目繁多的建筑、装修材料,消费者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一般要去大型建材市场进行购买,而且购买时也以品牌商家为首选,购买后一定要记得索要售后单之类的维权单据,以备不时之需。
  对于不熟悉建材专业知识的普通市民来说,建议要到具备先行赔付服务的建材城或销售商处购买,遇到问题便于尽快得到解决;选购建材时首先要看产品标注的等级,在购买中除了看检验报告、留好发票外,还可以在样品中锯一小块作为证据留下来,并让双方签字认可。如果真的遇到质量问题,则找到购买材料的建材城或经销商时,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徐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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