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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明年实施 机场有望获罚款权

2014-12-14 10:22 作者:郭超 来源:新京报
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根据《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部分行政处罚委托于机场,以此加强机场公共区秩序管理。困扰机场的黑车揽客、航站楼乱停车等“顽疾”有望得以解决。

  (记者 郭超)明年1月1日起,《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根据《办法》,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部分行政处罚委托于机场,以此加强机场公共区秩序管理。困扰机场的黑车揽客、航站楼乱停车等“顽疾”有望得以解决。

  授权执法涉及两类行为

  《办法》最大的突破在于,设置了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模式。

  《办法》提出,有关行政部门在机场公共区进行行政执法应当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同时,有关行政部门也可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公共区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机场环境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等7种处罚。

  相关负责人表示,机场管理机构只能获得处理扰乱公共秩序与破坏环境两方面的权力委托,最多获得罚款权。罚款金额也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目前,受委托内容没有确定,因此是否有罚款权也无法确定。涉及人身权的,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处理,机场不会获得行使拘留权。

  委托方为执法过错“买单”

  首都机场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委托行政执法,《办法》规范了什么情况下行政执法部门会提出委托。条文规定,范围限制在机场公共区,作为地域性管理的授权。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机场环境的两类行为做出委托。首都机场作为受托方必须要有合格的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证书,在委托的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受托行为,且必须接受委托方监督,即时报告有关履行委托的行政处罚的情况。在符合这些条件下,市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可能委托机场管理机构。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规定,如果机场在受托执法中出现问题,行政过错将由委托方代为受过。

  - 亮点

  禁止强行登占航空器

  乘客冲入停机坪、霸占机舱等事件,此次被《办法》明确列入了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禁止的四类行为包括: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强行闯入滑行道、客机坪,强行登、占航空器;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其他威胁航空运输安全、扰乱机场秩序的行为。

  多部门介入旅客滞留疏散

  《办法》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应通过信息显示屏、广播、网络等方式及时发布航班计划、航班实时到达和出发时间、进出机场地区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务设施指南等信息,并与市交通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当机场发生大量旅客滞留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疏散滞留旅客,同时将滞留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行政部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市交通行政部门、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力,疏散滞留旅客。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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