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今年第30号台风海燕登陆我国,三亚、广西多地受到严重影响。仅仅在海南,台风就造成了高达49.339亿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其中,“海燕”刮倒房屋3608间,已致海南农林牧渔业损失42.1亿元,受灾面积达183.095万亩,有55.524万亩绝收,工业损失2.6794亿元,水利设施受损2.9亿元。
今年以来,频频登陆的台风、洪水以及地震为我国多个城市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是否能够通过保险来降低经济损失呢?巨灾保险制度已开始“试点”,何时才能全面推广呢?
保险理赔快速跟进
根据海南省保监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台风“海燕”刚刚过境,海南省保监局就组织了当地的保险公司对灾害情况进行了统计和跟踪。据了解,截至12日中午12点,海南全省12家财产险公司共接到因台风暴雨所致的案件3450件,其中车险总报案数2950起,非车险500起,农险176起,企财险195起,工程险47起,意外险3起,其他险种45起,总报损金额5670.19万元。
记者发现,从保险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报案涉及的基本情况包括车险、工程险、农险、企财险、意外险。平安产险海南分公司表示,目前所有案件都在有序处理中,所有出险客户全部安排了专人跟踪,随时提供咨询服务。如客户的爱车不慎受损,在该公司合作快赔厂维修则可以享受先赔付再修车的便利,索赔资料交由公司后,客户只需等待理赔即可。
巨灾保险已经开始试点
伴随保险的发展,尽管每一次大灾之后,保险业都能够迅速跟进进行及时理赔,但是巨灾保险依然是我们常常念叨的词语。因为从目前来看,保险保障的覆盖面相对比较低,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公众巨灾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每一次遭遇巨大自然灾害后,保险的补偿作用还很有限。
今年9月份召开的第23届亚非保险再保险联合大会上,保监会财险部副主任董波就透露称,目前保监会正在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已经批复云南、深圳两地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据了解,早在今年5月,深圳保监局就已宣布开始研究巨灾保险推进模式,而云南则在地震保险制度探索和研究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
细分来看,云南探索的巨灾保险以应对地震为主,主要是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而深圳主要是应对台风和洪水等巨大灾害,通过综合巨灾方式为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对于目前的试点进展情况,董波介绍到,两种巨灾模式的方案正在制定过程中。与此同时,在推进试点方面,中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除地震外的保障,如浙江、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基本涵盖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房屋倒塌或损毁。然而,试点终归还在进行当中,最后敲定成文的制度还未出炉。
国外巨灾制度多由政府推动
其实,纵观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来看,巨灾制度往往是由政府牵头形成。首先是国家立法要求相关方强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险机制,如美国的农业保险,政府或以直接保险人的身份承保巨灾,或担任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并对原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贴,如日本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政府参股的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负担风险;三是借道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比如销售“巨灾债券”等;四是税收优惠。
据了解,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都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根据巨灾风险的承保主体和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美国巨灾保险项目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
而在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不参与其中。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虽然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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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巨灾 看国外如何保险
德国 商业运作体系完整
德国的巨型自然灾害保险经过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完善的长时间发展,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商业运作为主、政府协助为辅”的完整体系,在灾害防治、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巨灾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德国主要依赖商业化运作。这主要得益于德国拥有发达健全的保险和再保险行业,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另外,德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是放手由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地方与企业自主选择参与。
美国 政府设计并建立保障体系
美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因飓风、龙卷风、洪水和干旱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亿美元。为了能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美国各级政府设计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灾害管理政策体系,巨灾保险是其中重要一环。
除了联邦政府的巨灾保险制度安排,美国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机制。风灾频繁的佛罗里达州设立了飓风巨灾基金,处于地震带上的加州设立了地震保险安排(CEA)等。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通过实施类别齐全的巨灾政府保险项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私营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可供性和可负担性的问题。
日本政府建立其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
日本的巨大灾害一般是指地震、火山、海啸、风灾和雪灾等,但事实上主要是地震灾害。日本政府于1966年公布了“地震保险法”,该法主要以地震为对象,同时还涉及火山、海啸、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之后,日本政府根据历次地震造成的灾害和损失情况以及灾民的反应,不断修改和完善该法,使这项法律成为抵御和防范巨灾的一道强有力屏障,日本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具有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国家。“地震保险法”针对的巨灾保险主要是个人投保的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是以居民个人为主要保险对象。保险经营方是由日本政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三家承担。其性质是非盈利的,非强制的,采取自愿原则。同时,一般不开办单独地震保险,而是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合二为一。因为根据多年的经验,地震引发的火灾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