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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未迁户口 卖房人得赔钱

2017-08-22 17:29 作者: 来源: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王天淇 通讯员 何杨彪)卖房后迟迟不迁户口,结果原房主被判每天赔偿购房人100元。日前,通州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原房主赔付违约金,但对于购房人要求迁户的诉请,因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予以驳回。

  2010年3月,曹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曹某购买李某位于通州区的一处大产权房屋,并为此支付了100多万元的购房款。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需在房屋过户完90天之内将户口迁出,逾期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10年4月19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曹某拿到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李某却迟迟没有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迁出。7年多时间过去了,李某和其儿子的户口仍挂在该房屋上,曹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将户口迁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此案庭审时,李某的儿子黄某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他称,父母当时将大产权的房屋卖了之后,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买的时候听说可以落户,但后来政策管得严了,小产权房不让落户,导致其母子二人的户口无处安置,只能先挂在原房屋上,而并非故意不迁出。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房屋过户完90天内将户口迁出,双方在2010年4月就过完户,但至今已过去7年多,被告仍未将户口迁出,已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1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但户口迁移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的行政职权,并非法院管辖的范围,购房人要求迁户的诉请被驳回。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司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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