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242839438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济宁新闻

山东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单位不休年假者不得超10%

2013-09-06 08:18 作者:尹明亮 来源:齐鲁晚报
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快落实“2017年全省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目标。

原标题:单位不休年假人员不得超10%

  本报9月4日济南讯(记者 尹明亮) 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快落实“2017年全省基本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目标。
  据了解,早在2009年,鲁政发【2009】4号文件就已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据介绍,虽然文件已实施四年,但由于年休假制度的保障措施刚性约束不强,应休而未休年假人员报酬兑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此次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据鲁政发【2009】4号文件规定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的比例。这一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通知同时要求应休而未休年假报酬的计发办法,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经同级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而未休年假报酬。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李丹

手机快拍二维码 用手机阅读分享此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