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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下发职业教育五种情况免征营业税

2013-11-05 09:24 作者:江昊鹏 王原 来源:大众日报
据介绍,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和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便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江昊鹏 王原 报道
  本报济南11月4日讯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今天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九个税种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强调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份通知明确,有五种情况将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相关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我省今年营改增);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样,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有优惠政策。据介绍,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还明确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和关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便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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