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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消协认定“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

2013-12-24 08:22 作者:李兆辉 来源:大众网
继北京工商认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之后,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也将“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定性为霸王条款,认为此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大众网济南12月23日讯(记者 李兆辉)继北京工商认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之后,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也将“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定性为霸王条款,认为此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23日,大众网记者调查济南餐饮行业了解到,中低档餐饮存在禁止自带酒水现象较多,而高档餐饮多取消此条款或用“服务费”代替。

  中低档餐饮多禁带酒水 高档餐饮以“服务费”代替

  23日,济南一家完全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大众连锁餐饮店店长向大众网记者介绍了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原因。她说,自带酒水的客人往往消费时间在1-3小时之间,享受到的服务时间比较长,所以耗费的成本也比较高。而酒水类的返利效果是最明显的,几乎卖一瓶赚一瓶,为了挽回服务成本,很多商家都选择禁止自带酒水。除此之外,为了提高服务员的服务质量,很多商家会给服务员酒水提成,一般以瓶盖为依据,一个瓶盖返利0.5元,这样既提高了服务员的收入,又提高了对消费者服务质量。

  “这也正是很多商家只允许白酒红酒自带,而禁止啤酒自带的原因了。”该连锁餐饮店店长说,相对于白酒和红酒,啤酒的一次性消费量较大,返利也较高,服务员的营销动力也大,所以很多店开始由原来的“禁带酒水”改为“禁带啤酒”。

  大众网记者还调查发现,目前,济南餐饮行业对于禁带酒水的条款设定可谓五花八门,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禁止消费者自带所有类型的酒水;允许消费者自带白酒和红酒但禁止自带啤酒;允许消费者自带所有酒水但加收5%的服务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

  很多中低端餐饮店一直沿用“禁止自带酒水”或“禁止自带部分酒水”的条款,而高端餐饮则放弃了这一盈利方式,有的全面放开酒水自带,而有的将其转嫁到“服务费”上。

  23日,大众网记者以订餐者身份拨通了济南一五星级酒店的订餐电话,订餐服务员告诉记者,在酒店就餐的消费者一律允许自带酒水,但对于自带酒水的消费者要加收全部餐费5%的服务费。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该酒店就餐花了2000元,而只自带并消费了100元的酒水,那么,该消费者须额外承担2000*5%=100元的“服务费”。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到底能否定性为霸王条款,我省工商部门虽还未表态,但省消协态度非常明确:消费者在遇到餐饮单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和其他霸王条款的问题时,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或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山东消协给“禁带酒水”定性 近期将调查点评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禁止自带酒水”为“霸王条款”。对此,中烹协称,现行法律条文中,并未把“禁止自带酒水”列入违法范畴。而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邱宝昌律师表示:“消费者有选择自由,可自带酒水,也可选择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所以,“禁止自带酒水”明显就是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该如何定性?近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明确指出,经营者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霸王条款。下一步,省消协将依据《消法》赋予消协的职责,加大对“禁止自带酒水”等各领域霸王条款的调查点评力度,并将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反馈。

  对于“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应定性为霸王条款,23日,大众网记者从山东省工商局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此还未达成共识,定性还需谨慎。

  但省消协依据《消法》和《合同法》认为,对于这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条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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