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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烈性犬无故伤人 受害者依法维权

2016-01-19 10:15 作者:胡家兴 龙天娇 来源:济宁新闻网
市民柴先生一日去刷车行刷车,就在刷车时竟然被一只藏獒扑倒在地,这只冲出来的藏獒紧紧咬住柴先生的大腿,当时情况非常紧急。莫名其妙被狗咬,柴先生非常气愤,从那以后,柴先生经常会从噩梦中惊醒,每次回想当时的情景,总会吓出一身冷汗。

  济宁新闻网1月18日讯(记者 胡家兴 龙天娇)市民柴先生一日去刷车行刷车,就在刷车时竟然被一只藏獒扑倒在地,这只冲出来的藏獒紧紧咬住柴先生的大腿,当时情况非常紧急。

  被咬后,柴先生被立即送往医院,住了十几天院。莫名其妙被狗咬,柴先生非常气愤,从那以后,柴先生经常会从噩梦中惊醒,每次回想当时的情景,总会吓出一身冷汗。气愤不已的柴先生立刻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现如今,大多数家庭都养有各式各样的宠物,而宠物伤人的事件也不断上升,对于宠物伤人的责任归咎,也曾经历了一番讨论。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此对柴先生被咬伤案进行了判决。

  任城区法院南张法庭法官付新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对自己所饲养的藏獒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原告被咬伤,且原告并未存在过错,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者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烈性犬伤人,法律责任在人身上。烈性犬具有很大攻击力,而且其行为难以预测,尤其是在野性发作或发情时,对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很大危险性,是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此次烈性犬伤人事件,就给柴先生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因此柴先生提出的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要求,法院也依法予以支持。

  任城区法院南张法庭法官付新胜:原告被其咬伤后产生惊吓噩梦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结果是这样的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育金。

  柴先生得到了相应的补偿款,可这件事情对于他精神上的伤害还是久久不能平复,那么对于柴先生的遭遇,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如何避免呢?出现类似的情况我们又该如何维权呢?

  任城区法院南张法庭法官付新胜:在平常的生活当中,遇到大型猎犬或者其它动物时一定要注意防范,首先要远离大型的猎犬或者其它动物,如果一旦事件发生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就医,第二就是要保存好自己的证据,以便以后方便自己的维权。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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