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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药店买芦荟胶买到假货 济宁一商家被诉索赔8万

2016-03-10 08:25 作者:刘利莎 来源:济宁日报
8月5日下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多家济宁日用品店、药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其中一家药店曾经销售过十支“完美芦荟胶”,盈利50元,被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担心在市场上买到假货,部分市民青睐于在药店购买芦荟胶等日用品、化妆品,不过,药店里买的芦荟胶也有假货,8月5日下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便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多家济宁日用品店、药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其中一家药店曾经销售过十支“完美芦荟胶”,盈利50元,被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在庭审现场,被告声称自己于今年3月18日,通过自称该品牌的下属代理销售人员马某某那里进了10支芦荟胶,进价每只33元,售价38元。购买过程中,马某某还为被告办理了该品牌的VIP会员卡,被告对产品的质量没有质疑,得知自己被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感觉诧异又不可接受。

  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大家展示了真假两种芦荟胶的区别。从外部塑封的银色防伪条、内部包装的防伪贴、产品说明里的字体到二维识别码,虽然产品外观相似,却是侵权商品。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销售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示的产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芦荟商标相同或近似标示的商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它维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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