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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土保护和食药安全 济宁检察机关剑指10种违法情形

2016-05-05 18:09 作者:高杨 通讯员 郑晓东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土地和食品药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3月起到今年12月底,济宁检察机关将在全市开展国土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大众网济宁5月5日讯记者 高杨 通讯员 郑晓东)土地和食品药品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从3月起到今年12月底,济宁检察机关将在全市开展国土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专项活动中,济宁市检察机关将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移送查处违法犯罪线索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国土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严肃查处危害国土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的刑事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对国土保护领域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依法支持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无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按照相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同时,济宁检察机关将密切关注国土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发现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加强分析研究,跟进预防措施,积极帮助堵漏建制、加强管理。

  相关链接:重点监督的违法情形有哪些

  国土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1、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2、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毁坏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3、对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违法违规占用农用地、宅基地,破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违法违规减免、怠于追缴国土出让金,或者违法违规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占用土地,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的;

  5、其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土地遭受侵害或者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

  1、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2、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掺杂掺假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3、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4、对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5、其他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危害的情形。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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