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7-3161789

通讯员QQ群:124771586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当前位置:首页 > 2013两会 > 政府报告

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投诉原单位要赔偿

2013-01-05 16:26 作者:贾凌煜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济宁12月18日讯(记者 贾凌煜) 林某应聘到一家公司当司机,试用三个星期后转为正式员工,公司要求和他签署劳动合同。林某以太麻烦为由拖延签合同的时间。一年后,林某辞职,却将公司投诉至济宁市劳动仲裁委,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11个月工资。由于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公司无奈之下支付了11个月的工资。
  11月初,济宁一公司负责人郑先生接到济宁市劳动仲裁委的答辩通知书,要求举证说明原公司员工林某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等内容,这让郑先生一头雾水。了解情况后才知道,林某将公司投诉至仲裁委员会,理由是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公司一直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损害了他的利益。 
  郑先生介绍,去年10月,公司新招聘了三名货车司机,林某是其中一位。公司口头通知,试用一个月合格后转为正式员工。“三名司机性格沉稳,工作认真负责,表现很优秀。”郑先生说,由于公司实在缺人,实际上,三名司机在试用三个星期后就转为正式员工,每月工资3500元。
  “当时要求这三名司机签合同,其他两名司机很快就签了。只有林某称太麻烦,一直没有签。”郑先生说,因为林某不愿签,公司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欠缺,也就没再催促他签合同。虽未签订合同,除了不能缴纳享受社会保险外,林某在薪资待遇等方面与签订合同的员工一样。
  10月底,林某在公司工作刚好满一年,这时林某却提出了辞职。辞职后不久,林某将公司投诉至济宁市劳动仲裁委。“没想到他不承认当初说过签合同,反而投诉公司。”郑先生表示,如果当时工作认真些,留下点劝他签合同的证据就好了。这次自认倒霉,以后会吃一堑长一智。
  18日,记者从济宁市劳动仲裁委了解到,近两年受理的投诉案件逐渐增多,每年受理的投诉案件1000余件。其中只有三四件属于恶意投诉原单位的案件。仲裁员李杰介绍,《劳动法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关系建立满一月后第二日起至满一年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工资。由于这家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济宁市仲裁委裁决支持林某的仲裁请求,该公司应赔付林某11个月的工资。 

延伸阅读>> 用人单位不妨留好证据
  李杰说,个别公司这方面的预防措施值得借鉴。今年上半年,一公司的员工投诉原单位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赔付11个月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接到答辩通知书后,这家企业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关证据。这家企业曾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名员工始终未签。这家企业便把劳动合同等材料邮寄至这名员工家中,这名员工收到材料并签字确认。仲裁委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申请者的仲裁请求。
  尽管这类投诉案件尚属少数,但不排除个别员工怀有投机取巧的心理,用人单位需要提防。
  李杰建议,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切忌口头说明或协议,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出现恶意投诉案件,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如果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注意留存证据,要求员工书写承诺书,同时邀请两位以上的同事作为证人,或者依靠监控录像证明曾让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员工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贾凌煜

新闻热线:0537-3161789 新闻邮箱:jndzwww@163.com QQ:948367398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 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 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 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