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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 四不允许

2014-08-13 07:59 作者:张海峰 赵洪杰 来源:大众日报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依法规范运行,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针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自现在起到9月底,我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对此作出部署。

  □CFP供图  有不法分子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导致合作社资金互助潜在风险加大,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本报记者 张海峰 赵洪杰

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须坚持服务产业发展、“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依法规范运行,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针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自现在起到9月底,我省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本辖区内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一次集中调查,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对此作出部署。
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限期退还
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省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已经突破11万家,其中上报开展信用合作的4000家左右,其中还有相当部分为资金互助合作社。但实际上,我省经过金融部门批准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仅有两家。
省农业厅经管站站长刘德先告诉记者,开展资金互助的合作社目前底数并不准确。有些农民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中含有“资金合作”或“信用合作”等内容,也有些在领办部门指导下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还有很多实际开展业务但并未上报。这其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合作社擅自开展信用合作,有的超范围吸储放贷;还有一些不法分子混水摸鱼,假借合作社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这导致合作社资金互助潜在风险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此,我省将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逐个调查摸底,掌握其合作方式、参与成员、合作规模、管理运行等情况。要求要严格界定合作社成员身份,任何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必须与合作社有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按章程规定出资并履行入社手续,才能认定为合作社成员。
在清理规范过程中,我省要求严格掌握“四不允许”: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与本社无实质性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员吸收为本社成员,吸收非成员资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计划,限期退还;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对外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已经设立的,要立即关闭,相关的标牌、标识要予以清理;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通过媒体、广告牌、传单、短信或者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或广告,已经进行广告或公开宣传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缔,委托代办员、协理员等开展资金业务的,要进行清退;
不允许农民合作社发放信用合作资金给非成员使用,已经发放的,要限期及时收回。此外,要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吸储 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高息为诱饵,欺骗公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查处,予以取缔。
将建名册完整记载信用合作业务
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审批多头、权责不明、身份尴尬,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业务管理不规范、风险难防范等问题由来已久。记者了解到,在摸清底数,清理整顿基础上,我省将健全管理制度,构建长效机制,由农业、金融、银监、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其中包括:
制定专门的合作社信用合作管理制度,明确成员参加、退出信用合作的条件和程序。
规范成员筹集和借贷资金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建立信用合作名册,完整记载信用合作业务活动。
实行信用合作资金单独开户,与合作社分设会计账簿、独立核算。
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参与信用合作人数、地域、资金规模的从严管理,有效控制风险。
信用合作资金主要为本社成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小额、短期、分散的资金支持,不得将资金集中用于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数社员。
成员借用信用合作资金的使用费应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定期向成员公开信用合作的出资情况、借款及经营风险评估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
我省还将在相关试点方案中对此进行积极探索。记者从省供销社了解到,全省有53个县市区供销社在其领办的600多个合作社内部开展了资金互助合作业务,44个县市区供销社通过组建小额贷款公司或信用担保公司初步形成了县域融资平台,全省供销社系统年为农民合作社融资总额约40亿元。我省在全国供销社改革试点中,将以合作金融业务为重点,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新型合作金融服务体系。记者从省金融部门获悉,我省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赋予其法人地位,纳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周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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