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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镇化“人地双需”农民工将可申请城市低保

2013-02-03 08:38 作者:杨芳 来源:山东商报
今年省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城镇化是今后扩大内需的最强拉动力,同时报告也提醒城镇化过程中,要避免“土地城镇化”。如何避免土地的城镇化,推进人的城镇化呢?日前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12—2020年)》中,就提出了若干条的推进政策,从户籍改革、农民工市民化等方面给出了政策。

    

新农村(资料片)

    今年省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城镇化是今后扩大内需的最强拉动力,同时报告也提醒城镇化过程中,要避免“土地城镇化”。如何避免土地的城镇化,推进人的城镇化呢?日前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122020)》中,就提出了若干条的推进政策,从户籍改革、农民工市民化等方面给出了政策。 本版撰稿记者 杨芳

  农民进城落户 不丢老家待遇我省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分层次批次、就地就近”的原则,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及时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

  鼓励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近亲属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设区市继续降低市区务工经商、投资兴业、购租住房、引进人才等方面的外来人口的落户限制;济南、青岛城区须继续完善并落实现行落户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与户口登记制相衔接的机制,为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参加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员落户提供阶梯通道。

  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保障一定时期内仍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分红等。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暂不具备城镇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

  加快“城中村”改造,积极稳妥推进“村改居”工作,将“城中村”、“村改居”居民统一登记为城镇居民,统一纳入城镇社区公共服务管理,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吸引西部人口密集地区的人口向东部、滨海发达地区流动和适度聚集,形成合理的人口分布格局。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符合条件农民工可申请社会救助我省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各地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全覆盖,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平等享有相应待遇。

  探索建立社会保险跨区域转移接续机制,加强企业社保缴费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农民工参与城镇社保的参保率。扩大社会救济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纳入社会救济范围。

  推进社区医疗服务向农民工聚居地延伸,保障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医疗卫生服务。完善农民工城镇住房保障的政策措施,逐步解决进城农民工基本住房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

  支持单区市就近扩容 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规模我省还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当扩大县级政府和小城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适时适度调整行政区规模和管理幅度,逐步改变按照行政等级配置公共资源的管理体制。

  按照城镇化发展需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我省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逐步将单一城区设区市市区近郊的县()纳入城市行政区范围,逐步解决一市一区问题,拓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情况,稳步推进撤乡设镇、撤乡()设街道、“村改居”。按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旧村改造、村庄合并、整体搬迁等,合理调整和优化村庄布局。

  宅基地使用权将有偿退出 建设用地市场将城乡统一我省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继续稳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建设发展需要,土地增值收益足额返还农村。

  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建立进城农民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创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产产权产籍管理制度。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允许农民进城落户后依法处置承包地、宅基地等农村土地的有效形式。

  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土地的城镇经营性项目,探索由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土地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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