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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2013-11-02 09:18 作者:张春晓 范粟 杨菲 刘大蔚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CFP供图   ▲10月30日,烟台招远农民正在使用联合收获机收获旱稻。
  □记 者 张春晓 通讯员 范粟 杨菲 刘大蔚 报道
  本报济南10月31日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全国起步较早,自2003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印发的《办法》提出,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收土地报批之前足额拨付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保专户,未足额拨付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土地征收。
  据介绍,政府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障金,由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不影响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保障金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当前,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5万元以下、5万-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分别不低于每亩1万元、1.5万元、2万元。
  今年,我省将原新农保和原城居保合并实施,实行统筹城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办法》,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直接将政府拨付的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记入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部分,20%记入政府补贴部分。
  参保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继续缴费,个人缴费一共有100-5000元12个档次,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自主选择;参保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
  记者以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最高标准计算,一亩地政府补贴2万元,这2万元计入个人账户,等到60周岁领取待遇时,仅征地这部分补贴能换来每月144元的养老金(不含个人缴费部分收益)。
  因为我省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是按照征收土地的数量确定的,不仅涉及到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被征地居民,同时也涉及到16周岁以下及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和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的居民。《办法》对以上三类被征地农民如何处理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作出了明确规定。
  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16周岁以下及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对应的承包地被征用,可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国家出台相应衔接政策后,按照规定将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进行转移衔接。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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