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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火灾高危单位4134家 严防出现“大火灾”

2013-11-02 09:30 作者:赵君 吴允波 来源:大众日报
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地下3层,地上10层,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为一体的振华商厦是烟台市单体建筑规模最大的“城市综合体”。
  □记者 赵君 吴允波 报道
  本报济南10月31日讯 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地下3层,地上10层,集购物、休闲、餐饮、娱乐为一体的振华商厦是烟台市单体建筑规模最大的“城市综合体”。除了“城市综合体”这一个“头衔”,现在,振华商厦又有了另一个头衔:“火灾高危单位”。
  据了解,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省政府发布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什么样的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根据《规定》,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单位为火灾高危单位。“据统计,全省目前有火灾高危单位4134家。
  《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违反规定逃避消防监管,未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的或者隐瞒火灾高危单位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特别要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新建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违反这项规定,未配置逃生辅助装置或者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刘沐炎说:“《规定》最大的意义就是尽量避免大单位出现大火灾。”
 

初审编辑:李龙   责任编辑:苑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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