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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出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2016-03-21 08:30 作者:杨跃 许振鹏 来源:济宁日报
我市财政部门不断探索创新农业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近日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出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分配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安排专项资金和政府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模式。

  我市财政部门不断探索创新农业财政资金分配方式,近日联合多个部门共同出台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分配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年来,全市竞争性分配的资金规模分别达4750万元、5500万元和1.2亿元。

  突出公平,引入竞争。将资金从“点对点”安排转变为“优中选优”竞争性选拔,对市级及市级以上未明确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资金分配的准入条件、使用范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农业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创新方式,信息公开。资金分配采用专家评审、因素法分配两种竞争性分配方式,对分配对象为县级政府、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采取专家评审分配方式,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分配对象为县级政府的以奖代补、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市级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存竞争性分配相关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和竞争性分配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竞争性分配工作。市级主管部门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行业专家库,确保各层次和不同行业内容的评审质量。各主管部门严格按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的要求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实施竞争性分配工作,并接受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强化绩效,加强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绩效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与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实行竞争性分配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参与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的资格审查、安排专项资金和政府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模式。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王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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