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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作废为霸王条款,不退余额可投诉维权

2014-02-20 12:18 作者: 来源:齐鲁晚报
“关于预付卡的投诉一直不少,维权过程却不太顺利。该《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关于预付卡的投诉一直不少,维权过程却不太顺利。”济宁市消费者协会协会秘书长刘德山介绍,大多数预付卡都没有合同,不退余额、过期作废这些条款是消费者与商家商讨后达成的一致,还是商家隐瞒或有意忽略做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难以界定。 

对此,济宁高新圣昊法律服务所律师陈登峰说,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像“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因消费者原因不能继续服务,本公司概不负责”等涉及服务终止条件、服务时间变化、服务质量认定的规定,都属于霸王条款。而“过期作废”则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记者从市商务局了解到,《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此外,该《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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