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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制“毒豆芽”7人被判刑半年

2014-03-14 12:24 作者:晋森 来源:齐鲁晚报
明知对人体有害,仍用“无根豆芽素、漂白粉”泡制豆芽并销售。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报济宁3月13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王福伟) 明知对人体有害,仍用“无根豆芽素、漂白粉”泡制豆芽并销售。13日记者获悉,任城法院近日对涉案7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2至5万元罚金。

2013年8月20日下午,任城警方治安民警在石桥镇某村发现村民朱某从外地购入“无根豆芽素、漂白粉”等有毒、有害添加剂,掺入泡制的豆芽中,并在市场上销售。经鉴定,朱某生产的黑豆芽中所含6-苄基腺嘌呤、二氧化硫超标。而在民警的突击检查中,又发现6名同样使用添加剂泡制黑豆芽的嫌疑人。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经过进一步审理,发现2008年至案发期间,朱某多次在其家中生产泡制黑豆芽、黄豆芽等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6人也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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