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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一饮用水源地旁建养猪场 检察建议促拆除消隐患

2016-05-20 17:07 作者:高杨 张亚宁 苗斐 来源:大众网济宁频道

  大众网济宁5月20日讯记者 高杨 通讯员 张亚宁 苗斐)“原来离这水源保护区不远就是养猪场,天天臭烘烘的,从这过不仅熏得难受,关键我们喝的水都是从这地下采的。多亏了咱检察室,现在养猪场拆除搬迁了,不用再担心喝的水被污染了……”日前,当邹城市检察院派驻峄山检察室回访唐村镇一处水源地存污染隐患时,附近的村民对检察室的干警说。

  唐村镇位于邹城市的南部,是邹城三大水源地之一,它的供水对象有:唐村矿、山东峄化集团、邹县电厂、当地农村用水及城区自来水供应。2015年7月,经群众举报,邹城市派驻峄山检察室走访调查发现水源地附近有一个大型生猪养殖场,有可能对水源地造成污染。该养殖场位于唐村水源地6号、7号井南50米,峄化集团供水井东10余米处,饲养生猪700余头。每天都会产生粪便等污染物,不仅气味难闻,影响附近村民的生活,更有可能渗透地下,给水源地的地下水安全造成威胁,并且该养殖场没有办理环评手续。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济宁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十条也规定:“水井半径100米内不准堆放垃圾、存留污水,不得设置废渣(液)坑,垃圾(粪便)厂,渗水厕所等”。邹城市也明文规定,水源地水井半径200米内不准建设畜禽养殖场。据此,邹城市派驻峄山检察室给邹城市环保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环保局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关停取缔该养殖场,加大对环境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等。

  检察建议发出后,邹城市检察院派驻峄山检察室牵头,邀集邹城市环保局、唐村镇人民政府、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召开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形成加大对破坏生态资源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环境资源整体工作合力的意见。邹城市环保局和唐村镇政府抽调相关人员成立联合工作组,靠上处理养殖场的拆除搬迁工作,截止到2016年4月将养殖场全部清理干净,受到当地老百姓的一致好评。

初审编辑:王振   责任编辑:贺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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