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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物价局给经营者发放提醒函以稳定市场价格

2013-01-30 09:10 作者:李龙 陈艳 来源:本网原创
为规范邹城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邹城市物价局向全市广大经营者发放了价格提醒函,进行提醒告诫,以保证物价稳定。

大众网济宁130日讯(记者 李龙 实习生 邱利淼 通讯员 陈艳)为规范邹城市场价格秩序,保持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邹城市物价局向全市广大经营者发放了价格提醒函,进行提醒告诫,以保证物价稳定。

 

提醒函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商业企业要恪守诚信经营理念,自觉承担起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社会责任。道路客运企业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物价政策,切实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

 

其次,做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抵制价格欺诈行为。商业企业应如实填写经物价部门监制的各类商品和服务标价签、价目表(牌、簿)等,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不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在促销时要规范商业用语,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促销用语误导消费者。各客运企业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客运票价,都必须在售票场所、营运车辆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与此同时,努力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票外另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利用节日期间交通繁忙之际、雨雪天气等情况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此外,严厉查处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净化节日市场环境。对在节日期间商业企业趁机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串通涨价、不明码标价,交通企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执行国家定价、擅自提高客运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变相涨价、乱收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市物价局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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